4月17日上午9时,备受关注的获刑三年秦志晖(网名“秦火火”)诽谤、寻衅闹事一案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二审开审。微博朝阳法院以秦志晖犯恐吓罪改判其有期徒刑二年,买转民法qq代网站刷业务免费以秦志晖犯寻衅滋事罪改判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发秦诽谤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火火
朝阳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至2013年8月间,寻衅宣判秦志晖分别使用“淮上秦火火”、滋事“东土秦火火”、案北“江淮秦火火”、京市“炎黄秦火火”的朝阳新浪微博帐户,或歪曲事实在信息网路上散播,或篡改不实信息在信息网路上散播,区人或明知系歪曲的院审事实而在信息网路上散播,引发大量网民对杨澜等人的获刑三年负面评价。相关信息累计被转发达4100余次。微博qq代网站刷业务免费
在723甬温线列车车祸善后处理期间,买转民法秦志晖为了借助热点风波进行自我炒作,提高网路关注度,于2011年8月20日使用“中国秦火火_f92”的新浪微博帐户散布并散播虚假信息,称原铁道部向723甬温线列车车祸中外籍丧生乘客支付3000万欧元高额赔偿金。该微博被转发11 000次,评论3300余次,引发大量网民对国家机关公信力的指责,原铁道部被迫于当夜辟谣。秦志晖的行为对车祸善后工作的举办导致了不良影响。
法院查明,秦志晖发布的涉案微博内容或无中生有,为其本人歪曲、编造;或信息所涉及内容有一定来源,但经秦志晖进行过实质性篡改,以原创的形式发布;或虚假信息虽曾在网路上留传,但早已涉案被害人澄清,秦志晖一直平添内容在网路上给以散播。法院强调,秦志晖作为网路从业人员,对信息真实性除了未尽到基本的查证义务,反而一贯歪曲、编造虚假事实,足以证明其主观上明知涉案信息的虚假性,客观上亦施行了歪曲、编造虚假信息的行为。
关于公诉机关适用公诉程序追究秦志晖诽谤罪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问题。法院强调,《刑法》第246条明晰规定,诽谤别人,情节严重的,构成诽谤罪;严重害处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应适用公诉程序。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代办借助信息网路施行恐吓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三、四条规定,同一恐吓信息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应认定为《刑法》第246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应认定为《刑法》第246条规定的“严重害处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一年内多次施行借助网路造谣别人行为未经处理,诽谤信息实际被转发次数累计估算构成犯罪的,应依法量刑处罚。
本案中,秦志晖借助信息网路,分别诬蔑杨澜等多名公民,其中五人的恐吓信息被转发次数均达到500次以上,应认定为“情节严重”;关于张海迪的恐吓信息被转发次数虽未达到500次,但按照该司法解释第四条的规定,秦志晖系在一年内分别诬蔑杨澜等多人,应对上述恐吓信息的被转发次数累计估算。据此,秦志晖诬陷杨澜等人的行为构成诽谤罪,且系诬告多人并导致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应当适用公诉程序追究秦志晖所犯恐吓罪的刑事责任。
关于秦志晖发布原铁道部在723甬温线列车车祸中天价赔付外籍旅客的虚假信息是否足以导致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问题。法院强调,723甬温线列车车祸为非常重大铁路交通事故,全民关注,秦志晖在该车祸善后处理期间,编造政府机关天价赔付外籍旅客的信息并在网路上散播微博买转发微博买转发,起哄斗殴,该虚假信息被转发11 000次,评论3300余次,不仅导致网路空间的混乱,也在现实社会引起不明真相群众的不满,扰乱了政府机关的善后工作。秦志晖的该起行为足以认定为导致公共秩序严重混乱。
关于以恐吓罪、寻衅滋事罪推行数罪并罚,是否将使被告人的同一行为两次承当罪责的问题。法院强调,诽谤罪、寻衅滋事罪两罪的犯罪构成不同,诽谤罪侵害的客体是公民的人格和名誉,寻衅滋事罪侵害的客体是社会秩序,两罪的行为特点不同。本案中,公诉机关依照不同性质的案件事实,分别认定为诽谤罪、寻衅滋事罪,定性确切,应予支持。
朝阳法院经审理觉得,秦志晖无视国法,在信息网路上歪曲事实,诽谤别人,情节严重,且系诬告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已构成诽谤罪;秦志晖在重大突发事件期间,在信息网路上散布、散布对国家机关形成不良影响的虚假信息,起哄打人,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给以惩治并推行数罪并罚。
秦志晖在较长时间段内在信息网路上多次大肆施行违规犯罪行为,根据其所犯恐吓罪、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害处程度,本应对其酌情给以从重处罚。但鉴于秦志晖归案后能如实供认所犯罪行,认罪悔改心态较好,故对其所犯恐吓罪、寻衅滋事罪均依法给以从轻处罚。
最终,朝阳法院做出上述裁定。宣判后,被告人秦志晖当庭表示不再审。